| 索引号: | 4114000015-sqsgajfzzd-00000077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家赔偿及刑事案件复议复核 |
商丘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2023】43号
商 丘 市 公 安 局
刑事复核决定书
商公刑复核字〔2023〕43号
申请人 闫X书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年04月16日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闫X书对虞公刑复字〔2023〕12号 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复议决定 。
商丘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