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15-sqsgajfzzd-0000005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国家赔偿及刑事案件复议复核 |
商丘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2025】47号
商 丘 市 公 安 局
刑事复核决定书
商公刑复核字〔2025〕47号
申请人安徽XX建筑XX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安徽XX建筑XX公司对商城公刑复字〔2025〕10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经审查,认为原复议决定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复议决定。
商丘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