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qsgajwajzzd-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确认流程 |
商丘市公安局行政确认流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 核
二、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报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网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审核材料。
(2)受理:市、县网安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属地管理备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备案,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或纠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予以受理。
(3)审核:网安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条件,组织对审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4)决定:审查作出决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制作决定文书;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5)送达: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决定文书。
五、申报材料适用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及形式审核要点 材料名称 审核要点(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
1.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2.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批准文件》; 复印件1份
3.网吧网络结构拓扑图、网吧所在位置示意图、使用的互联网IP地址及室内内网IP地址对照图、室内平面布置图; 原件1份
4.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1份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1份
6.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1份
7. 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原件1份
七、申报材料适用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材料实质审查要点(时限)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网安部门对1、2、4、6、7项材料进行审核。
九、审批决定方式(时限):网安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十、结果推送(时限):由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许可证件。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合格证补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流程图分别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