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qsgajcrjglzd-00000171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确认流程 |
因原居留事由变更未申报而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
因原居留事由变更未申报而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
一、适用范围
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外国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
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三、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审核(查询证件信息)→登记(录入系统)→审批
附件: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