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sqsgajcrjglzd-0000017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2-12-0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确认流程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一、适用范围
护照是遗失的,含被盗抢;遗失的护照是本次入境使用的,或最后一次办理签证证件使用的;曾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的外国人。
二、设定依据
《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制作报失证明→领取护照报失证明
附件:外国人护照报失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