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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15-sqsgajjjzd-0000016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3-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目录

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留机动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20年4月7日公安部令第15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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