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15-sqsgajjjzd-0000016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3-2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目录 |
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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