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15-sqsgaj-00000024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商丘市公安局对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6210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于红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空抛物治理”的提案收悉。经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情节严重的,达到高空抛物罪的立案标准,按照高空抛物罪立案查处。2023年以来,全市共立案查处3起高空抛物案,移送起诉1人。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联系社区、街道办引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布建智能感知前端,提升社区治安防范、联动治理、为民服务水平。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用于监控高空抛物的“智慧之眼”、“物联网窨井盖”等智能装备,走进社区警务室,认真观摩“智慧社区”平台建设应用,认真贯彻平安中国建设会议部署,积极推进“平安前哨”工程建设,不断深化警格网格融合,特别是主动适应科技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助力基层治理,帮助民警和网格员采集基础信息、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做好服务群众工作,更好地夯实平安根基。
商丘市公安局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