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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qsgajfzzd-00000049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8-01-3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公【2018】20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护理人员等人才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护理人员等人才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pdf



关于印发《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护理人员等人才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梁园、睢阳战区,市局各直属派出所(分局):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护理人员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城镇政策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现将《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护理人员等人才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部分名词解释》

 

 

商丘市公安局2018131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护理人员等人才落户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 1 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有序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员在城镇落户,服务医疗、养老业发展,积极吸引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能人才等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商丘市行政区划内区域。凡自愿迁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城镇地区(城乡属性属城镇的区域)落户政策

 

第三条    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凡在商丘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暂未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凭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购买小产权房持购房收据、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无收据和协议的单位小产权房提供单位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凭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自建小产权房凭村、居委会证明和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4.      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小区物业公司入住证明;租住个人住房的,需房屋所有权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同意入户声明以及租房合同,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第四条     合法从业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到其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允许落户的集体户上。

        1.    被我市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     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含租赁,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     在我市从事自由职业,已办理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可凭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等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4.     可凭营业执照或者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含租赁合同)等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口上落户;

5.     自由职业者可凭本人居住证在合法稳定住所或社区集体户口上落户。

第五条     人才(含护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能人才,自愿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和迁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有《就业报到证》的可以提供

            4.   人才在我市无业、无住所的,可凭与户主关系证明、户主同意入户声明(不局限直系亲属,将户口落在亲属处;也可凭《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无法落户在自购房、亲属处、租赁房屋处、单位集体户处、人才交流中心等处的,可由派出所凭人才相关资质证明,落户在社区集体户口。

           5.     人才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证、学位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      留学归国人员可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其中已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六条     亲属在城镇地区落户

具有商丘市城镇地区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或共同居住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亲属投靠落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和迁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随迁人员提供户成员关系证明。

4.      租住房屋的,需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5.      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和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仅供本人落户,亲属可在相应社区集体户落户,亲属落户单位集体户需经该单位集体户专管员签字同意。

 

第三章集体户口设立


 

第七条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设立集体户的单位,

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社区集体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日常管理。

1.         申请设立单位、学校、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    单位申请;

(2)    企业单位需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学校出具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证明。

(3)    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学校出具录取新生花名册(含自主招生

(4)    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2.设立社区集体户,各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设立,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各类按规定应予落户又无法落户在家庭户及其他集体户上的人员。设立该集体户需报主管户籍的副所长同意、知晓并签字后,户籍民警即可开设该集体户。

 

第四章办理流程、时限及要求


 

第八条 商丘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由户籍民

警审核后,当场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市外、省外迁入的,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一级审核后,直接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网上审核,县区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转,群众可在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或者打印准迁证;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齐全的,按无准迁证迁入当场办理。

第九条  拟设立集体户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

请并填写《设立集体户审批表》,注明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民警核实后,报所长或社区警务大队长审批,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

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

第十一条  除以上申请材料外,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当事

人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安机关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可以通过教育、人社等部门相关网站网上核验(或个人提交认证报告)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等证件的真伪。

第十三条 上述人才、护理人员等可申请将配偶、子女或共同居住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户口随同迁入城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规范执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或违规、违法、违纪办理户口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作《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关于迁移业务规定的补充,由商丘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局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条   合法稳定住所:公民在实际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具体包括以下:1.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或二手房;2.具有合法手续的自建房;3.受赠、继承的产权房;4.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5、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6、自建或购买的小产权房。

第二条合法职业人员: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2.企业招录、聘用的职工;3.投资、经商、兴办实业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人。4.具有我市居住证的合法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收养证等证件以及公证书、裁决书等。

第四条护理人员: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在福利机构、家政公司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参照合法从业人员或人才落户

政策在我市落户。

第五条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1、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2、非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留学归国人员:1、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2、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

第七条   技能人才: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政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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