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方面
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
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考核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考核等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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